问题 | 驳回与不予受理的无奈处境 |
释义 |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时的两种不同处理方式。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针对尚未立案的案件,而驳回起诉则是在立案后审理审结前,针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这两种处理方式均依据程序法,解决的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进行否定,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适用程序以及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等方面存在不同。 法律分析 一、受理阶段不同。在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审查”阶段,不予受理;而立案后审理审结前,驳回起诉。对于尚未立案的案件,则不适用驳回起诉。 二、法律依据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均依据程序法。 三、解决的问题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的否定。 四、法律效力不同。虽然一旦发生法律效力,2者的当事人都不得对这个争议的法律关系以同一理由提起诉讼,但二者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如不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后,当事人还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诉讼当事人不同。不予受理发生在立案前,法院没有受理,当事人起诉的被告没有应诉参加诉讼,裁定书不能把起诉的被告列为诉讼当事人。 六、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裁定,上诉期限均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 七、适用程序不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仅适用第一审程序。 八、诉讼费收取及承担情况不同。不予受理不收取诉讼费,而驳回起诉应收取诉讼费,诉讼费由起诉人交纳并承担。 结语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过程中的两种处理方式,它们在法律依据、解决的问题、诉讼当事人、适用法律文书和上诉期限等方面存在不同。不予受理主要解决程序问题,而驳回起诉则是对当事人的起诉权进行否定。同时,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当事人都需承担诉讼费,但不予受理不收取诉讼费。在适用程序上,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仅适用第一审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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