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东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广东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是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制定广东省土地使用税条例,具体规定内容如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地区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含市郊)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含所属行政村);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的区域范围; (五)在上述征收地区范围以外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 第三条凡在第二条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出典的,房屋出租人、承典人为纳税人;出租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或房屋租典纠纷尚未解决的,由房屋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适用税额计算征收。 第五条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 广州市为五角至十元; 汕头、湛江、韶关、佛山、江门、茂名、珠海市为四角至八元; 惠州、肇庆、梅州、中山、东莞、清运、阳江、河源、汕尾、潮州市为三角至六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工区)为二角至四元。 第六条为平衡税负,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由省税务局根据关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和各地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各市、县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 第七条市、县税务局按省税务局核定的应税土地平均每平方米的年税额标准,根据土地坐落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各等级的适用税额,报市、且政府批准执行。 一、其他的法条规定。 第八条经省税务局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细则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百分之三十经济发达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需要提高到超出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最高税额的,经省税务局审核后报国家财政部批准。 第九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学校、图书馆(室)、文化宫(室)、体育场(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自用的土地; (七)财政部和省税务局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用地。 第十条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经市、县税务局审核,报省税务局批准后,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五至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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