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责任归属:是谁来承担债权债务? |
释义 | 对于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街道集体企业在风险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纠纷,根据实际情况,可按以下方式处理:1)承包人仍在承包期间,以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2)企业倒闭或财产不足清偿债务,可将原承包人或接收企业财产的单位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3)承包合同期满或解除,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4)承包、租赁纠纷时,根据合同约定处理。 法律分析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 对具备法人资格的乡镇、街道集体企业在实行风险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债权人起诉的,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加诉讼。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2、发生诉讼时,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而且按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企业亏损负有责任的,可以原承包人为诉讼当事人。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接收了企业财产的,也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在接收的企业财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3、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企业为被告,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由承包人按照承包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 4、承包、租赁企业对外发生纠纷时诉讼主体的确认 (1)发生诉讼时,承包、承租人仍在承包租赁的,以该企业为诉讼当事人承担责任,承包、承租人和发包、出租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租赁合同另行处理。 (2)发生诉讼时,原企业倒闭已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按承包、租赁合同的约定,承包、承租人对企业亏损负有责任的,应以原承包、承租人为诉讼当事人;企业的主管都门或者其他单位未经法定程序接收了企业财产的,应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在接收的企业财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3)发生诉讼时,承包、租赁合同已期满或者被依法解除,应以企业为被告,如企业要求按照承包、租赁合同的约定由承包、租赁人承担责任的,可将承包、承租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企业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由承包、承租人按照承包、租赁合同向企业承担责任。 结语 根据实际情况,对于乡镇、街道集体企业在风险承包期间发生的债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处理方式。然而,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处理:一是如果承包人仍在承包且参与诉讼,该企业应为诉讼当事人,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参与诉讼;二是如果企业倒闭且无法清偿债务,承包人对企业亏损负有责任的,可以将原承包人作为诉讼当事人;三是如果承包合同已期满或解除,承包人应承担其承包期间的债务责任,可以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四是对于承包、租赁企业发生的纠纷,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另行处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诉讼主体和相关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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