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进行拍卖标的的委托? |
释义 | 拍卖物品需提供身份证明和所有权证明,拍卖人核实文件并签订委托合同。拍卖标的可进行鉴定,如与合同不符,可变更或解除。不得拍卖非法物品,包括被盗窃、非法掠夺的文物等。文物拍卖需由3名以上审核人员完成,其中需有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审核意见由参与人员签署,可要求补充合法来源证明。若多家企业联合举办拍卖,审核决定需送至申请企业并抄送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法律分析 1、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时,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人要求提供的拍卖标的的所有权证明或者依法可以处分拍卖标的的证明及其他资料。 2、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拍卖人接受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3、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 4、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不得作为拍卖标的的物品 (一)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标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者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文物; (三)公安、海关、工商等执法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以及银行、冶炼厂、造纸厂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以及非国有博物馆馆藏文物; (五)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六)国有不可移动文物及其构件;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标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文物拍卖标的审核须由3名以上审核人员共同完成,其中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名。审核意见由参加审核人员共同签署。审核过程中,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要求拍卖企业补充标的合法来源证明及相关材料。两家以上拍卖企业联合举办文物拍卖活动的,审核决定主送前列申请企业,同时抄送其他相关省级文物行政部门。 结语 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时,委托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和拍卖标的所有权证明,拍卖人应核实相关文件资料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如需鉴定标的,拍卖人可进行鉴定,若鉴定结果与合同不符,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禁止作为拍卖标的的物品包括出土文物、盗窃文物、被没收文物等。文物拍卖标的审核需由3名以上审核人员完成,其中省级文物鉴定委员会委员不少于1名,审核意见需共同签署。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要求补充合法来源证明及相关材料。如有多家企业联合举办文物拍卖活动,审核决定主送申请企业,并抄送其他相关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四章 拍卖程序 第三节 拍卖的实施 第五十四条 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业务经营活动的完整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账簿、拍卖笔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卖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三节 竞买人 第三十七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三章 拍卖当事人 第二节 委托人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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