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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法建筑物是否具有相邻权
释义
    违法建筑物具有相邻权。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互相协作,兼顾相邻人的利益。发生相邻权纠纷时应从有利于有效合理的使用财产,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出发。
    一、所谓相邻关系的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
    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二、相邻权起诉胜算大不大
    相邻权起诉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胜算就大。
    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在处理相邻关系时,相邻各方应该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另一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相邻人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三、我国现行房地产纠纷案件主要类型及产生原因
    1.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在城市化的推进,旧城改造和商品房的开发建设过程中,房屋拆迁案件成为房地产纠纷案件中数量最多、当事人矛盾最容易激化的案件。
    2.房地产交易纠纷案件。
    3.物业管理纠纷。由于物业管理是新兴产业,管理中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尚不明确,因业主欠交物业管理费、业主财产丢失、物业维修、维护等原因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不断出现。
    4.相邻权纠纷。主要是在城市建设中经常发生的影响采光、通风、排水、通行等相邻权纠纷。
    产生这些纠纷的原因是案件的政策性、法律性强,但这方面的相当一部分法律法规制定于市场经济体制未完全建立以前,法律存在滞后性,与飞速发展的经济不相适应。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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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5:1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