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房屋实际权利人是否可行使相邻权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房屋实际权利人不能行使相邻权,只有登记为房屋所有人的人才能行使相邻权。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如果房屋实际权利人与登记人不同,实际权利人无法行使相邻权。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房屋实际权利人是否可行使相邻权 民法典规定,房屋的产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房屋登记在谁名下的,谁就是房屋的所有人,相邻权只能由房屋所有人行使,实际权利人不是物权登记人,不能行使相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二、相邻权法律特征 1、相邻权的主体是相互邻近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 即相邻权只能在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之间发生,这种权利主体既包括不动产所有人,也包括不动产占有人、使用人。 2、相邻权的客体是相邻各方提供的便利,而不是相邻的财产。 一方有权利取得方便,他方有义务提供方便。 3、相邻权是一种从属性的权利。 相邻权不能独立存在,是从属于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特权的从权利。 它随不动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设立、变更、终止而设立、变更、终止。 依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如果房屋实际权利人不是登记人的,实际权利人不能行使相邻权。 结语 房屋实际权利人不是登记人,不能行使相邻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房屋的产权以登记为准,只有房屋所有人才能行使相邻权。实际权利人虽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相邻权并不属于其从属权利范围。因此,对于房屋实际权利人来说,要想行使相邻权,就必须成为房屋的所有人并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这样才能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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