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深圳迁入户口流程 |
释义 | 法律分析:市内移居和立户: 一、家庭立户: 尚未立户,且有规范的门楼牌地址的住宅用途房产,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设立家庭户: 1.申请人(配偶、子女)享有超过50%产权; 2.申请人(配偶、子女)享有50%及以下产权,经其他产权人书面声明同意; 3.申请人亲友的合法房产,经所有产权人书面声明同意; 4.申请人向市(区)政府合法承租的公共租赁房屋。二、集体立户: 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合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单位注册登记地址与房产地址一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设立集体户: 1.设立集体户口时,该单位必须有录(聘)用在职人员30人以上,且单位或法人代表在注册登记地址有合法产权; 2.市、区政府“直通车”企业及非法人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工作站、物业管理处等),不受单位人数及房屋产权限制,可直接在注册登记地址立户; 3.符合市政府规划重点发展的技术创新型产业(新能源、生物医药、网络信息)单位和辖区重点或大型企业,经分局业务科领导批准后,不受单位人数及房屋产权限制,可在注册登记地址立户。 三、迁入家庭户 因居住、房产变更、婚姻状况变化、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等事由,可以申请办理户口市内迁移,迁至家庭户,具体包括: 1.结婚、离婚、收养情形办理配偶、未成年子女互相分户或并户; 2.迁至本人(配偶、子女)住宅用途房产或向市(区)政府合法承租的公共廉租房立户; 3.配偶户口在本市家庭户,另一方户口在集体户的,应办理并户,迁入配偶家庭户内; 4.父母与成年子女相互投靠(被投靠人属挂靠成员的按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办理); 5.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 6.迁至亲友房产立户。 四、迁入单位集体户 本人因工作单位变动、原挂靠家庭户解除挂靠等原因,在本市无家庭户立户和迁入家庭户条件的,可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迁入现单位集体户。 五、迁入派出所代管户 按本规范规定不能自行立户且无迁入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条件的,可迁入原户籍所在派出所代管户。户籍民警应对迁入代管户的条件严格把关,视情形收取下列材料(由派出所直接办理迁入的除外)。 户口迁移申请书格式 (一)称谓:一般写入户地派出所名称 (二)引语:申请的意图,扼要叙述本申请书目的 (三)正文:围绕迁移规定条件进行叙述,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介绍家庭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入户人及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住房情况、实际居住情况等)。 2、提出迁移户口的理由或原因。 3、迁移户口要求,一般指将何人由何处迁至何址。 (四)结束语 (五)落款(本人签名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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