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1、内地居民可以在暂(居)住地就近提交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和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再次赴台相同种类签注申请。 2、实施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3、实施人群:在非户籍地居住6个月(含)以上,且需要换发、补发普通护照、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申请再次赴台同类签注的内地居民(登记备案 国家工作人员 除外)。 4、提交材料:本人户口簿、 居民身份证 以及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包括居住证、暂住证等,申请赴台出入境证件还需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法律客观: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六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九条  内地公民因私事申请前往香港、澳门,须回答有关的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申请表;  (三)提交所在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澳门的意见;  (四)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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