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1、贷款人有权请求返还本金和利息、监督检查借款使用情况以及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 2、借款人有权在借款期间对借款占有使用收益。 义务: 1、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2、借款人要提供真实情况、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以及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