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赠与人的死亡公证书的有效性 |
释义 | 赠与人死亡后,赠与合同通过继承公证或诉讼程序实现目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受赠人有权要求交付财产。若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动产物权仍属于赠与人。若继承人不办理继承公证或拒绝履行合同,受赠人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依据《民法典》规定,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毁损或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一、赠与人死亡公证书是否有效 1、赠与人死亡公证书是有效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并且在赠与人的继承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时,受赠与人可以依法请求交付。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九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赠与合同签订后赠与人死亡怎么办 1、赠与合同已经公证,故不能任意撤回,受赠人享有要求赠与人交付标的物之债权;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故不动产物权仍由赠与人享有。 2、赠与人既亡,则赠与合同目的的实现途径有二,一是通过公证程序,二是通过诉讼程序。 3、通过公证程序,方式有二,一是先由赠与人的继承人就赠与物办理继承公证,有继承人取得物权之后再行将该物权无偿转让给受赠人,二是由赠与人的继承人就该赠与合同的义务即交付之债办理继承,由义务继受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不过目前来讲这第二种方式在实践中实行起来难度较大。 4.如赠与人的继承人不予就此办理继承公证或拒绝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受赠人只能向法院提起合同履行之诉。 结语 赠与人死亡后的赠与合同有效性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赠与人的继承人若不交付赠与财产,受赠人有权依法请求交付。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和第六百六十条规定,赠与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或其他手续,并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财产时,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若赠与人已故,可通过公证或诉讼程序实现赠与合同目的。若继承人不办理继承公证或拒绝履行合同,受赠人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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