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动产权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是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且内容也不能够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 1、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债权合同,属诺成性合同,而产权过户登记只是房屋产权转移的必备要件。 2、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在前,产权过户登记在后,将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生效要件的观点对此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3、就登记行为本身的性质看,登记仅起物权公示作用,并没有决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职能。 4、将登记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在实践中将会遇到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 一、房屋买卖合同律师见证管用吗 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需要律师见证后才有效,房屋买卖合同本质上也属于一种合同,而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民法典》之中明确规定了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一房二卖房屋所有权归属 一房二卖的所有权归属问题,要看房屋是否已经办理不动产产权过户登记。如果房屋的先买受人没有与出让人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只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后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应属于后买受人。如果先买受人已经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出让人再卖给他人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