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后需通知抵押权人,如可能损害抵押权,抵押权人可请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价款。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所有,需优先偿还抵押债权。已抵押房屋可偿还债务,但需先偿还抵押担保的债权。民法典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若抵押权人能证明转让可能损害其抵押权,则可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所得价款。转让所得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因此,已抵押的房屋可用于偿还债务,但需优先偿还抵押担保的债权,待抵押债权还清后才可偿还其他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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