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担保债务能否被提起债权人代位权 |
释义 |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为行使债务人未行使的债权,但债务人专属的债权除外。如果债务人不行使债权,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向次债务人主张债权。担保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债务人未行使其债权或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则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除外。因此,若债务人在债权到期后未行使其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债权人即可行使代位权向次级债务人主张债权。若债务有担保,则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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