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
释义 | 动产留置权先受偿,先设抵押权后设质权时,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对抗效力,质权优先;先设质权后设抵押权时,质权优先。在出质财产上再设抵押权时,质权也优先。三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如下: 若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且该动产又被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1、先有抵押权后有质权 若该抵押权未登记,则因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未登记的抵押权虽成立在前,质权的效力也应优先于抵押权。若当事人将该抵押权进行了登记,该抵押权的效力自然优先于质权的效力。 2、先有质权后有抵押权 在一般情况下,设定质权后不宜设定抵押权。若当事人同意于出质的财产上再设定抵押权时,质权的效力应优于抵押权,不论该抵押权是否办理抵押权的登记。《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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