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什么 |
释义 | 三种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是:如果担保物权是指抵押、质押和留置,应当是留置权人优先清偿,再是清偿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之后是质权,最后是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 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所谓动产抵押,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的动产,于债务不履行时,就其价值(折价或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制度。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所需要的材料有: 1.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同一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留置权的,应如何处理 同一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留置权的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因为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比其他担保物权优先受偿。 也就是说这个同时存在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物先用来清偿留置权人的债务,再用来清偿抵押权人的债务。 三、抵押与质押和留置的区别 抵押是指债务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财产占有,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区别是:1、标的不同,抵押标的为动产和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留置标的为动产;2、转移占有不同,抵押不转移占有,质押和留置都转移占有;3、债务期限届满处理不同,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可以抵押物或质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留置是留置权人先设置一定期限并通知债务人,期限届满即可处置留置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