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 (2)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要求听证的,应在执法机关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3)确定听证会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当事人; (4)举行听证会。 (5)有调查取证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 (6)由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出示有关证据和材料; (7)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进行答辩; (8)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调查取证人员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 (9)由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陈述; (10)由主持人征询各方面最后意见; (11)当听证记录交当事人或其委托人审核后签字或盖章; (12)由主持人向执法机关负责人汇报听证情况,提交听证记录,执法机关应按照一般程序的规定做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