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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续盘问24小时谁审批
释义
    继续盘问48小时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延长至24小时;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延长至48小时。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1、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2、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3、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4、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5、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6、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7、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8、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9、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二)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对前款规定的人员在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七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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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5:2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