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继续盘问48小时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批。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延长至24小时;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内仍不能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延长至48小时。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适用继续盘问: 1、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2、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3、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4、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5、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6、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7、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8、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9、其他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十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四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一)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二)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对前款规定的人员在晚上九点至次日早上七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