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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续盘问48小时谁审批
释义
    继续盘问延长48小时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相关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第八条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一)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二)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三)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的;
    (四)携带的物品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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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4 1: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