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呼伦贝尔医保异地报销标? |
释义 | 呼伦贝尔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统一的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呼伦贝尔市有关规定确定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引导居民在基层就医、合理就医和应用蒙中医药适宜技术。对牧区配备“健康小药箱”,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筹资标准,通过政府购买商业保险服务的方式,提高待遇水平,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参保居民的大病医疗费用负担。 第十五条特殊人群在政策范围内住院或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包括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支付后,剩余部分仍无力支付的,由所在旗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医疗救助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六条建立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根据基金总量合理确定门诊就医人数占比、起付标准、支付比例以及最高支付限额等指标。 第十七条贯彻落实自治区医疗保险住院统筹政策,建立缴费标准与待遇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制定与呼伦贝尔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严格控制目录外费用,积极推行分级诊疗管理,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就诊。 第十八条接受医疗服务专项资金补助的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剩余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之外的医疗费用; (二)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五)在境外就医的。 第四章医保管理和经办服务 第二十条呼伦贝尔市医疗保险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本级、旗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方便就医,布局合理、技术适宜、公平竞争的原则,确定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二条开展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行总额预算付费管理下的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推行经办机构与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开展谈判协商,建立风险分担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要求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推行医保医师制度,通过对医保医师的服务考核评价,建立医保医师服务诚信档案,严格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严格控制医药费用,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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