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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社保去广州看病怎么报销?
释义
    待审批完成后,即时办结业务,系统自动将已办结业务的相关信息发送财务部门及窗口受理平台。工作人员收到业务办结信息后,会根据实际情况给出办理结果,并根据申请人提出报销申请时选取的送达方式告知申请人待遇核定结果。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提出申请:
    一、个人账户有余额的本市医疗保险参保人;
    二、参保人应在医疗费用发生之日(住院从出院日)日12个月内办理,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申请材料
    一、普通门诊报销:
    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现金支付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申请表;
    2、身份证;
    3、原始收费收据;
    4、门诊费用明细清单;
    5、诊断证明、化验单、病理报告单、检查单。
    二、门诊大病报销:
    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现金支付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申请表;
    2、身份证;
    3、原始收费收据;
    4、门诊费用明细清单;
    5、诊断证明、化验单、病理报告单、检查单、门诊病历、放疗计划。
    三、门诊特检报销:
    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现金支付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申请表;
    2、身份证;
    3、原始收费收据;
    4、门诊费用明细清单;
    四、门诊输血报销:
    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现金支付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申请表;
    2、身份证;
    3、原始收费收据;
    4、门诊费用明细清单;
    5、诊断证明、化验单、病理报告单、检查单。
    五、年度超支报销:
    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现金支付医疗费用审核报销申请表;
    2、身份证;
    3、原始收费收据;
    4、门诊费用明细清单;
    5、诊断证明、化验单、病理报告单、检查单。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预申请后到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材料
    前台业务员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且报销必备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出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核准业务收件回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核准业务受理告知书》,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但报销必备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前台业务员告知申请人办理业务所需材料,出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核准业务指引告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受理部门出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核准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3.承办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后台业务员1个工作日内审核报销法定条件是否符合、时效是否正确,同时,还需确定是否需要提交补充材料,如需补充,应当2个工作日内发放《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核准业务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参保人需在收到补正材料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逾期不补正的,业务员按已有材料做出核准或不予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情形,如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可在备齐材料后于法定有效期内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4.审核
    业务员5个工作日内对报销清单进行详细审核,确认无误后将该业务发送给审批人。
    5.审批
    审批人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核对相应信息并确认无误后,做出审批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
    6.办结
    审批完成后,即时办结业务,系统自动将已办结业务的相关信息发送财务部门及窗口受理平台。(审批后即时办结,情况复杂或者特殊情况下,延期10个工作日。对涉嫌作假等特殊案件需进行真实性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需于60日内完成。进行调查核实的案件,调查核实所需时间独立计算,不计入办理时限。)
    7.送达
    工作人员收到业务办结信息后,予以核准的,出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核准决定书》和《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不予核准的,出具《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费用不予核准决定书》,并根据申请人提出报销申请时选取的送达方式告知申请人待遇核定结果。其中送达方式为邮寄的,工作人员务必在规定时限内打印并送达待遇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
    办理时限及费用
    不收费,10-20个工作日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因此缴纳社保是公司的义务,自劳动合同签订起,就应该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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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