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兵役登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服役义务的男性公民,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报名。根据规定,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兵役登记义务。兵役登记必须如实反映本人的真实情况,不得隐瞒或者弄虚作假。对适龄公民拒绝、逃避兵役登记,或应征公民拒绝、逃避体检、征集,经有关单位和组织教育无效的,给予下列处罚:(一)对固定制工人,由所在单位视情给予留职察看、开除的处分,对合同制工人终止劳动合同;(二)对城镇待业青年,劳动部门三年内不予就业登记或介绍就业;(三)对农村青年,劳动部门三年内不予开具招工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三年内不得安排其进乡(镇)、村办企业工作;(四)对个体工商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并在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登记手续;(五)对当年被招工、招干、招生的青年,招收单位应取消其录取资格,劳动部门三年内不予就业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七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执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准出境或者升学复学,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