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军人复员费和自主择业费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分析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属于夫妻共有,其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应得部分也是如此。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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