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军人自主择业费一般会部分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非夫妻双方书面明确地约定有关财产如何划分,在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自主择业费是需要考虑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并经过合理计算后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所以军人的自主择业费通常会部分地归入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款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