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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军人是否可以自主择业并将其视为个人财产?
释义
    军人的自主择业费既不属于军人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规定,军人的自主择业费属于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特殊财产。其他军人特殊财产如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等也有不同归属。
    法律分析
    一、军人的自主择业费是军人个人财产吗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自主择业费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述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军人特殊财产确定归属
    一、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有: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二、明确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但必须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部分。
    三、兼有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性质的有: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
    四、既不属于军人一方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有:优待金、死亡抚恤金。
    拓展延伸
    军人择业权与财产保护:探讨军人是否享有自主择业权利并保障其择业所得的财产权。
    军人择业权与财产保护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在现代社会中,军人作为国家的守护者,他们的自主择业权利以及对择业所得财产的保护至关重要。军人作为公民,应当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自主择业权利,能够根据自身意愿和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道路。同时,军人在择业过程中所得的财产,应当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维护,确保其拥有合法的财产权益。这不仅是对军人权益的尊重,也是对其辛勤付出和贡献的肯定。因此,我们需要深入研究和探讨相关法律政策,为军人择业权和财产保护提供更加完善的保障机制。
    结语
    军人的自主择业费作为军人个人财产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是基于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计算方法。然而,军人的自主择业费既有个人财产性质,又有夫妻共同财产性质。军人特殊财产的归属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伤亡保险金、住房补贴等。军人择业权和财产保护是一个重要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法律政策,以确保军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按照国家和军队关于功勋荣誉表彰的规定予以褒奖。
    组织和个人在兵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21修正):第七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五条 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放宽征召男性公民服现役的年龄上限,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军人依法参加军人保险并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
    军人有权查询、核对个人缴费记录和个人权益记录,要求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和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办理养老、医疗等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提供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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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4 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