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对租赁合同终止、装修、装修的处理有明确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财产上增加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加附属物,并就财产返还时如何处理附属物达成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协商不成,可以拆除,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装修构成附着时,其归属适用附着制度解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经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是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请求相应返还。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归出租人所有,因租赁物毁损、灭失或者附合、混合于他物致使承租人不能返还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