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限定 继承 原则。即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 继承人 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 债务 ,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 法定继承人 又有 遗嘱继承 人和受遗赠人的,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不再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即继承人之间依其继承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4、执行遗赠不影响 债务清偿 。遗赠就是被继承人将财产赠送给非法定继承人。《 继承法 》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即若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 遗嘱 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在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继承之前,还是应该先了解清楚 怎么确定被继承人的债务 ,若无法确定清楚债务范围的话,那么对债务的继承就有可能产生问题。这对继承人来讲是很不利的。当然,通常情况下,继承人继承的债务是以其继承的遗产为限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