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适用房5年后能否按照商品房卖? |
释义 | 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可按市场价格出售,但需补交10%综合地价款。出售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法律分析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 拓展延伸 经济适用房:未来销售前景如何? 经济适用房作为一种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的房屋解决方案,在未来的销售前景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首先,经济适用房在满足购房者住房需求的同时,也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如购房人需符合一定的收入和户籍要求。其次,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流动,需求的变化可能会影响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情况。此外,政策环境和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也会对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前景产生影响。尽管存在不确定性,但随着政府对住房保障政策的重视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持续推进,未来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前景仍具备一定的潜力和机遇。 结语 经济适用房作为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的房屋解决方案,在满足购房者住房需求的同时,也面临一些不确定性。购房者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出售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出售时需提供相关证件办理交易手续。未来,随着政府对住房保障政策的重视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持续推进,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前景仍具备潜力和机遇,但也受到需求变化和政策环境的影响。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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