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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南宁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释义
    拆迁人必须依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并按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一、拆迁孕妇肚子里的孩子有补偿吗
    拆迁孕妇肚子里的孩子是否有补偿要看当地的拆迁政策。一般拆迁补偿安置是按户进行的,被拆迁人要提供房地产权证或者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等文件来计户,孕妇肚子里的孩子一般不能享受拆迁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二、房屋拆迁纠纷诉讼的类型有哪些
    房屋拆迁纠纷的诉讼类型有两种: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
    1、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问题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有以下二种情形:其一是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搬迁期限届满后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二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且拆迁当事人之间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关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南宁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第九条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临时建筑许可证》又未明确规定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一)用红砖砌墙体、石棉瓦或红机瓦盖顶的,扣除50%作为旧料复用,余下50%按两年使用期折旧计费;(二)采用无法复用的材料(油毡、竹席等),根据总价按两年使用期折旧计费;(三)采用其他材料能复用的,扣除复用部分,然后按两年使用期折旧计费。
    第十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书所注明的房屋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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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8:5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