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拐卖妇女罪判定方法 |
释义 |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其中包括盗窃、抢劫、诈骗、贪污、受贿、非法持有毒品等。对于刑事犯罪,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法律分析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并且这种反映表现的领域和强度,与一个国家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密切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现代犯罪的类型有很多种,刑法中对于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类型都进行了相应的分类,刑事犯罪的种类很复杂。 拓展延伸 拐卖妇女罪定罪标准探讨 拐卖妇女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等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拐卖妇女的定义中,出卖是指将妇女作为商品进行买卖的行为,包括将妇女卖往境外,以及将妇女卖往非境外的地方。 拐卖妇女罪定罪标准探讨 拐卖妇女罪的定罪标准是以出卖为目的,包括将妇女卖往境外以及将妇女卖往非境外的地方。这一点在《刑法》第240条中明确规定。 同时,《刑法修正案(八)》对拐卖妇女罪的定罪标准进行了修改,将“出卖为目的”修改为“以出卖为目的”,将“出卖妇女”修改为“出卖妇女”,将“收买妇女”修改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 这一修改表明,在处理拐卖妇女案件时,应以出卖为目的,包括将妇女卖往境外以及将妇女卖往非境外的地方。因此,在定罪时需要综合考虑出卖的目的以及实施出卖的具体行为。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应考虑妇女的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以及出卖双方的经济利益等因素,综合判断拐卖妇女罪的成立。 总结起来,拐卖妇女罪的定罪标准已经发生了变化,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结语 刑事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同时也是社会变革的深度和广度的重要指标。法律对于犯罪行为的明文规定是判断犯罪行为的关键,而未明文规定的不一定意味着不构成犯罪。现代犯罪类型繁多,刑法也对不同犯罪情形和类型进行了分类。因此,只有了解和认识犯罪行为,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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