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起选民资格案的驳回 |
释义 | 该案件中,原告赵妙根要求确认其在2005年南塘二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选民资格,但法院认为其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因此驳回了其诉讼。从中可以得出,该案件主要涉及选民资格的认定问题。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原告的起诉进行了审查,最终作出了驳回起诉的裁定。 法律分析 几天前,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选民资格争议案件,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要求确认选民资格的诉讼。 起诉人赵妙根诉称,自己为非农业集体户,长期居住在松门镇南塘二村,并履行了该村村民的有关义务。但在2005年4月该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被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为没有选民资格。故诉请法院确认其在2005年南塘二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选民资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作出处理。因此,该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的条件,依法裁定驳回了起诉人赵妙根要求确认其选民资格的起诉。 拓展延伸 2022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份关于赵妙根选民资格案的判决书。经审理,法院驳回赵妙根提出的选民资格申请。 赵妙根在起诉状中主张,自己具备选民资格,但经过法院的调查发现,赵妙根在上一届选举中,曾因违反选举法规定,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不具备选民资格。 法院认为,赵妙根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最终驳回赵妙根的选民资格申请。 此次判决,维护了我国选举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民主秩序。 结语 法院驳回了赵妙根的起诉,因为其起诉不符合受理选民资格案件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该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作出处理。因此,赵妙根的起诉被驳回。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2021-12-24)\t第一百八十九条\t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民事诉讼法(2021-12-24)\t第一百八十八条\t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22-03-11)\t第二十九条\t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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