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欠账不还,把财产和房子都转到孩子的名下怎么办 |
释义 | 一、父母欠账不还,把财产和房子都转到孩子的名下怎么办? 如果父母借钱后把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行使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引起的撤销权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关系)存在。 债权的存在是撤销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合同关系并不成立,或合同被撤销、被宣告无效、被解除等,债权也就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应该享有撤销权。 2、债务人须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存在。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为前提,如果债务人不享有到期的债权,债权人也就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已到清偿期(履行期限)。如果这种债权未到清偿期,债务人无权行使债权,从而债权人也就谈不上干涉债务人的行为。 3、需债务人放弃行使其债权。 所谓放弃行使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权利而故意放弃而不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债务人放弃其债权一般应当以明示方式向第三人作出。如果债务人(作为另一合同中的债权人)已经向第三人(另一合同中的债务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放弃行使权利。如果其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而被判决败诉,在此情况下,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不得行使撤销权。 4、需债务人放弃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行使已到期履行的债权,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行使的权利。但债务人放弃行使权利必须影响到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否则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其债务,即使他放弃了对第三人的债权,债权人也只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即可以实现其债权,因此无干涉债务人放弃其债权的行为的必要。 二、父母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未成年子女是否一定享有该房屋所有权? 若父母的债权人对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申请强制执行,该未成年子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能否得到支持? 针对“父母欠债,提前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能否被执行?”这一问题,根据判例可得出结论:即使父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如果能够通过证据综合证明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则能够被执行。 (一)对父母的建议 1.应尊重事实、摒弃侥幸思维。部分父母认为提前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即可实现转移财产之目的。但事实是,法槌之下,欺瞒无处遁形。法院会结合房屋的综合情况进行全面考量,判定该房屋能否被纳入执行范围。因此,律师不建议父母以提前规避执行为目的,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2.应尊重房屋权属、留存出资记录。部分父母的内心真意的确是为子女添置资产,事实上亦与规避执行无关。对这类情况,律师建议父母不应过度控制房屋,不轻易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用作其他用途,保护未成年子女享有的财产权利,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二)对债权人的建议 1.如果在债务发生后,父母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则债权人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如果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父母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则债权人依然可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并通过刑事途径追究债务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如果情形与本案相似,父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行为已发生多年,则债权人可以搜集财产来源、占有、使用、收益情况等方面的证据,主张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请求法院将其纳入执行范围。 三、欠债不还,将财产转移到未成年孩子名下怎么办? 欠债不还,无疑成为当下的热点事件,每一个当事人都关心的话题。 欠债不还,转移财产是个老生常谈的事情,但有一种转移财产值得关注,就是把财产转移给未成年孩子。 这样的转移,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孩子的财产吗? 根据最高法案例来看,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因此,对于每个欠债不还的老赖来说,我们都要查查他孩子名下是否有财产,财产怎么来的,以便执行顺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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