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职人员违规经商的规定 |
释义 | 公务员不能经商的规定为,公务人员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以下同)一律不准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伙经商办企业,不准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九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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