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期间,被告人可以向律师提供自己的口供,但这并不意味着该口供可以在庭审中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口供必须在警察或者检察院的调查过程中进行,而且必须满足一些特定的要求,例如必须在有关人员的面前进行,必须有书面记录等等。如果被告人在律师会见期间向律师提供的口供不符合这些要求,那么这个口供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有权在会见律师时提供自己的意见和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口供作为证据,必须是在有关人员的面前作出的,必须有书面记录,并经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刑事案件的证据应当是合法的、真实的、足以认定被告人罪行的。 因此,被告人在律师会见期间可以向律师提供自己的口供,但这个口供并不一定能够在庭审中作为证据使用,具体要看该口供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