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双方签字生效吗 |
释义 | 绝大部分的离婚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并办理离婚登记后生效,但有些约定,可能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者因协议内容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常见的离婚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离婚协议约定免除一方抚养子女的义务。 不论是出于尽早离婚的考虑还是有其他原因,夫妻约定免除一方抚养子女的义务,这样的条款都存在将来因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而被法院确定是无效的可能。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不能因约定而免除。 (2)离婚协议中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例如,双方约定分割了其中一方父母的房产,该项约定若不能取得该父母的同意或者事后追认就是无效的。 (3)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单独承担。 这项约定会因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对第三人无效,法院会判决离婚双方共同承担。不过另一方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该方追偿。 一、婚内财产协议的效力限制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有别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和婚前财产公证,是夫妻双方在婚姻续存期间对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协议,由于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没有公示,不能推定第三人必然知道,所以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第三人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二、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内容是什么 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内容如下: 1、免除子女抚养义务的协议。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律责任,不得因任何原因免除。在婚姻财产协议中,关于不生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所有抚养费的协议不能说是完全无效的。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抚养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法独自承担抚养费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的义务; 2、对第三人由一方承担的协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只有证据证明人知道该协议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即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3、免除夫妻扶助义务的协议。在婚姻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不能免除夫妻之间的扶持义务。如果一方生病需要治疗,另一方应积极承担。如对方置之不理,患者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疗费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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