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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办理提存可以解决对方拒领货物的问题吗?
释义
    提存是一种律制度,当一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可以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达到履行义务的目的。标的物可以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物品等。如果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可以拍卖或变卖标的物。提存的主体包括提存人(债务人)、提存受领人(债权人)和提存部门。提存业务一般由公证处或指定的银行、信托局、商会、仓库营业人办理。在外国,提存机关为公证机关。
    法律分析
    一、对方拒领货物时可以办理提存吗
    出现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将货物提存,以达到履行义务的目的。所谓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合,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从而视为债务人已经履行并消灭合同关系的律制度。
    二、提存的标的物有哪些
    提存的标的物应当是合同规定应当给付的标的物,主要是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物品。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所谓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指标的物不适于长期保管或者长期保管将损害价值的,比如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有危险性的物品等。提存费用过高,一般指提存费与所提存的标的的价额不成比例。
    按照司法部颁布的《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物六个月的保管费用超过物品价值5%的,应认为提存费用过高。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有悖设立提存制度的目的,但不提存,债务人又达不到合同义务消灭的目的,为此,可以依照我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的,提存所得的价款。
    三、提存的主体是指什么
    提存的主体,又称提存的当事人,包括提存人(债务人)、提存受领人(债权人)、提存部门。提存人,是指为履行清偿义务或者担保义务而向提存部门申请提存的人,是提存之债的债务人。我国《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人为“履行清偿义务的人”,自然包括第三人。当然,提存是一种法律行为,提存人在提存时须具有行为能力,并且此时所为的提存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提存受领人,是指提存之债的债权人或其代理人。
    我国《提存公证规则》规定为公证处。具体办理提存业务的公证处是债务履行地公证处。公证处应当指定银行设立提存账户,并备置保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的专用设备或租用银行的保险箱。但有的法律规定,在加工承揽中,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可办理提存事务。法院指定的银行、信托局、商会、仓库营业人也可办理提存业务。在外国,一般都设有专门的提存所,附属于法院。东欧一些国家的提存机关为公证机关。
    结语
    提存是一种法律制度,当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提存机关,以达到履行义务的目的。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和物品等。若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提存费用过高,债务人可依法拍卖或变卖标的物,并将所得价款进行提存。提存的主体包括提存人(债务人)、提存受领人(债权人)和提存部门(通常为公证处或指定机构)。在我国,提存业务一般由公证处办理,而在一些国家,也设有专门的提存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章 仓储合同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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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0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