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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提存物的相关规定
释义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条规定了标的物提存的条件,包括债权人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监护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根据该规定,行纪人可以提存委托物,若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不取回或处分委托物,行纪人有权提存。
    法律分析
    标的物提存的条件如下: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条规定,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拓展延伸
    提存物的登记、保管和归还程序
    提存物的登记、保管和归还程序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将财物或证据交由有关机构进行保管和管理的一系列程序。首先,登记环节是将提存物的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包括名称、数量、性质等。接着,保管阶段要求有关机构妥善保管提存物,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性。在归还程序中,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过核实后方可归还。此外,提存物的保管期限也需明确规定,超过期限未取回的提存物可能会有相应的处理措施。提存物的登记、保管和归还程序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提存物的安全和合法处理。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的条件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提存物的登记、保管和归还程序是确保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登记环节记录提存物的相关信息,保管阶段要求有关机构妥善保管提存物,归还程序需要核实相关证明材料。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确保提存物的安全和合法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七条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提存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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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12: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