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份可以转让。如果股份公司已经上市,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份公司的股份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