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有何规定 |
释义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已经上市了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份转让一般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并完成;第二种,是还没有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情况的股份转让,目前在国内操作还不成熟。法律规定是“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但实务操作中无法进行,因为国务院对这种情况目前没有明确的、可行的规定,这种情况去工商登记部门登记时,登记部门一般也不好予以登记。 行动建议: 实务中,我们一般建议,成立公司的时候,先都是注册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要上市时,再进行股改,变更公司形式,改成股份有限公司。 目前《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很明确的规定,去工商登记也有可操作性。事实上,自从2013年《公司法》修正,公司注册资本改为认缴制后,除非上市需要,实务中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能满足股东设立公司的组织形式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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