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按现行规定,为防止报废车和拼装车上路成为“马路杀手”,报废机动车发动机、变速器、前后桥等零部件(“五大总成”)只能作为冶炼原料回炉,价格参考废旧金属处理。 但根据新规,这些零部件如果满足条件,可以卖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重新使用,回收价格由市场主体自行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国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