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以下这些属于违建范围: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
 4、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
 5、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违章建筑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这些:
 1、未经批准、无证建造且政府已出面制止,确属违章建筑的;
 2、相关法律出台前已建成的建筑物,不存在合法或者违法之说,法律出台后未办证,相关政府部门也未要求办证;
 3、确实无证、客观上属于违章建筑,但在建造过程中当事人主观上不知道是违法;
 4、当事人建成的建筑物系违章建筑,但政府亦违法,不给办证甚至连答复都不给;
 5、当事人建成的建筑物系违章建筑,但是政府默许;
 6、通过受让取得他人的违章建筑;
 7、棚户区;
 8、政府拆迁征收时违法吊销当事人证照造成事实上的违章建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六条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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