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驳回有哪些 |
释义 |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驳回分为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不是合格的诉讼主体或者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范围而作出的不予审判的裁定。它处理的是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如果案件不被接受,并不意味着原告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请求的内容没有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作出的不支持其请求的判决。处理的是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一旦做出判决,原告的请求将不再得到法律的支持。原告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可以寻求其他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被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后,由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既判力,除非收集到新的证据,否则他有争议的问题将无法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