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法院受理了不应当由该法院审理的案件,应当移送有权审理案件的法院,不能直接驳回起诉。 《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 管辖 的,应当移送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 指定管辖 ,不得再自行移送。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