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保险合同的中止期,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定。保险合同中止,即在保险合同存续的时间里,因为一些原因的发生导致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在合同中止这段时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用承担赔偿等责任。保险合同时间都较长,几年到几十年不等,所以保险费大多采用分期交纳。投保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及时交纳,且在宽限期内还是没有交纳的,保险合同就会中止。被中止的保险合同,有权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只要符合复效条件,则复效后的合同和原合同有一样的效力。被中止的保险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没有提出复效申请等原因,从而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