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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呆账准备金的类型及提取
释义
    呆账准备金是银行为了应对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风险而提前预留的资金。在各国银行的实践中,一般计提普通呆账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别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是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贷款组合的不确定损失。专项准备金是按照贷款分类的结果,对各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按照一定的风险权重分别计提。特别准备金是针对某个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专门计提的,为防范国家风险而计提的呆账准备金。银行提取呆
    法律分析
    呆账准备金是用来应对公司可能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风险的,那么这种准备金有哪些类型呢?在提取呆账准备金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
    呆账准备金的定义
    呆账准备金是指公司为了应对可能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风险而提前预留的资金,这项数据会记录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
    呆账准备金的类型
    在各国银行的实践中,一般计提以下三种呆账准备金:
    普通呆账准备金
    即按照风险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这和我国现行的按照贷款总余额的一定比例(1%)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是相似的。
    专项呆账准备金
    即按照贷款分类的结果,对各类别的贷款根据其内在损失程度,按照一定的风险权重分别计提。大多数国家要求商业银行同时计提普通呆账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我国计提此种专项准备金。
    特别呆账准备金
    即针对某个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专门计提,为防范国家风险而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就属于这一类,我国计提此种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是按照贷款余额的既定比例计提的,它针对的是贷款的不确定损失。
    银行经营贷款,总会有一定的损失,就要有呆账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取的,用于弥补贷款组合的不确定损失的,这就使普通呆账准备金具有了资本的性质,可以计入资本基础。但是,普通呆账准备金无法反映贷款的真实损失程度,它只与贷款的总量有关,而与贷款的实际质量无关。真正的呆账准备金是用来弥补损失的,这要求呆账准备金的数量与贷款的真实质量相一致,贷款质量高,呆账准备金就少。相反,则必须增加呆账准备金的数量。专项准备金由于是按贷款的内在损失程度计提的,反映了评估日贷款的真实质量。因此,专项准备金不计入资本基础。它的变动直接与贷款的质量相关,而与数量无关。银行建立的普通呆账准备金制度、专项准备金制度和特别准备金制度共同构成了银行的呆账准备金体系,保护了银行经营的安全性。
    呆账准备金的提取
    当年呆账准备金累计提取额=年末贷款余额×1%-呆账准备金上年末余额
    核销的贷款呆账应保留追索权。收回已核销贷款呆账增加呆账准备金,由此使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超过年初贷款余额1%的部分,当年不必冲回超额部分。
    银行提取呆账准备金要符合两项原则:
    一是及时性原则;
    二是充足性原则。
    前者是指银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应在估计到贷款可能存在内在损失、贷款的实际价值可能减少时进行,而不应在损失实际实现或需要冲销贷款时进行;后者是指银行应当随时保持足够弥补贷款内在损失的准备金。
    由于损失的不可避免性,银行及时、足额提取呆账准备金就成为帮助银行保持经营稳健的有效工具。
    拓展延伸
    银行呆账准备金制度是银行为了防范贷款风险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该制度要求银行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呆账准备金,用于弥补贷款损失。从法律角度出发,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金融市场的稳定。
    然而,呆账准备金制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该制度可能导致银行过度计提呆账准备金,从而影响银行的贷款发放能力。其次,该制度可能导致银行在计提呆账准备金时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性,例如大型银行可能因为拥有更多的贷款而需要支付更高的准备金。
    因此,在设计和实施呆账准备金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并采取适当措施来化解这些问题。同时,监管机构也需要加强对银行的监管,以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律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01-08)\t第十四条\t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民法典\t第九百一十五条\t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入库单等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2011-01-08)\t第六条\t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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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5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