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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执行裁定申请复议的规定
释义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审查。异议成立则撤销执行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则驳回。对裁定不服,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可通过执行法院转交或直接向上级法院提交。执行法院应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材料给上级法院。上级法院收到申请后应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材料。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拓展延伸
    执行裁定申请复议的程序和要求
    执行裁定申请复议的程序和要求是指当一方对执行裁定结果不满意时,可以通过特定的程序向相关机构提出复议申请。根据规定,申请复议的一方需按照特定的时间限制和具体要求,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据和理由。复议机构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接受复议。在复议过程中,各方有权提供陈述和辩解意见,复议机构将考虑各方的观点和证据,最终作出复议结果。执行裁定申请复议的程序和要求旨在确保公正、透明、有序的执行裁定过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在执行裁定申请复议的程序和要求下,当事人对执行裁定结果不满意时,应按规定时间限制内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复议机构将审查申请,并根据法律作出决定。在复议过程中,各方有权提供陈述和辩解意见,复议机构将综合考虑各方的观点和证据,最终作出复议结果。这一程序和要求旨在确保执行裁定过程的公正、透明和有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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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4: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