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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探究如何追究误判案件的司法责任
释义
    错案责任追究原则及追责范围。一审案件可上诉,终审可申请再审程序。法院判错案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可获国家赔偿。追责原则包括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终身追究、依法审查、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追究错案责任的情形包括私自办理案件、伪造证据、制作诉讼文书错误等。但存在法律不明确、新证据改变事实、法律修订等情况不承担错案责任。错案受害人可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法律分析
    一、法院判错案如何追责
    如果是你认为判错了,如是一审案件可上诉,终审可申请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如果法院确实判错案了,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给当事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可获国家赔偿。
    二、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
    (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原则;
    (三)依法审查,依程序确认原则;
    (四)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原则;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错案范围
    第七条各类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错案责任:
    (一)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
    (二)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工作过失导致诉讼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1【背景】:1998年和1999年,最高院和省高院先后出台的对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法规如今已有十三四年的历史了,因为法律法规的修订、法院自身规章制度的完善以及执法环境的改变,一些条文的表述及内容已经不准确、不规范,造成在实际操作中追究难度较大。
    (四)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的;
    (五)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的,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工作过失而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对法律法规、事实证据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偏差的;
    (二)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的;
    (三)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四)其他经审判委员会依法确认不构成错案的情形。
    最近几年经常出现那种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前的冤假错案被平反的情况,而作为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在这样的情况下被无辜关押了那么长的时间,无罪释放之后自然也就会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为自己争取合法的赔偿。
    结语
    法院判错案件应追究责任,一审可上诉,终审可申请再审程序重新审理。如确实判错,当事人可获国家赔偿。错案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终身追究、依法审查、责任自负、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违规办案、伪证、制作错误文书等行为都应追究责任。但也需注意法律不明确、新证据出现、法律修订等情况下不承担错案责任。近年来,冤假错案被平反,受害人可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争取合法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二节 自诉案件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三十五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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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7: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