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离婚后事实婚姻怎么办 离婚后 事实婚姻 不用办理相关登记,只需要离开彼此即可,事实婚姻不能办理离婚手续。法律只承认已经登记有合法手续的婚姻。只要没有登记结婚,未婚男女同居也只能是同居关系。 二、事实婚姻是否享有居住权 事实婚姻不一定享有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居住权合同 。以及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三、事实婚姻的成因 事实婚姻的成因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 婚姻登记条例 》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 4.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