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事业工作人员经商办企业违反了我国的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相关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