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用职权罪的判断准则 |
释义 | 滥用职权罪的主旨是:行为人在具体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行为需要造成重大损失,但重大损失不仅指有形损失,还包括无形损失;刑法规定了普通法条和特别法条,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也属于滥用职权的性质,可能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需选择一项重罪处罚。 法律分析 要想认定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要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滥用职权,完全是在具体的职权范围内处理事项,则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不能为了给行为人开脱罪责,而扩大行为人具体的职权范围。 成立滥用职权罪,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但另一方面,对作为本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能单纯理解为有形的损失,而应包括无形的损失。 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属于普通法条,此外,刑法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即特别法条。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触犯特别法条时,也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的普通法条。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认定犯罪,即认定为特别法条规定的犯罪,而不认定为本罪。 此外,行为人利用职权侵吞、骗取公共财物,从本质上讲亦具有滥用职权的性质。比如因其贪污行为又致使其他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同时触犯本罪与贪污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宜择一重罪处罚。 拓展延伸 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标准与司法解释 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标准与司法解释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滥用职权行为的定性和定罪所依据的具体标准和解释。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滥用职权行为需具备明确的职权范围、存在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等要素。司法解释则进一步明确了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证据标准和刑罚幅度等细节问题。司法解释的制定旨在确保对滥用职权行为的定性和定罪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结语 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是根据行为人是否滥用职权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来衡量。同时,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标准和司法解释起到了明确行为的范围和要素,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公民权益的作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并依法予以定罪处罚,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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