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没有的。1994年之前还存在事实婚姻的说法,是因为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普遍对于结婚登记的概念不完善,尤其是偏远地区以“办酒席”、“同居过日子”为夫妻概念,并不以法律规定的民政局登记为夫妻关系,所以仅限于1994年以前长期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形成的家庭结构,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享受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但随时社会经济的进步和法律的不断完善,人们对法律概念的增强,均以结婚登记为夫妻合法形式。所以,最新出台的民法典里没有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条文,亦未对事实婚姻是否享有继承权作出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六十一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